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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广饶县农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者:季学霞 浏览(377)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备注
1农药监督抽查
农药生产、经营者农药产品质量、农药登记证及产品标签《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8年1月8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随机抽查10%     5/
2肥料监督抽查
肥料生产、经营者肥料产品质量、肥料登记证、肥料标签等《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修正)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随机抽查10%     5/
3种子监督抽查
种子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企业、制种基地种子质量、标签、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情况、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信息、品种真实性、种子企业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生产基地书面委托生产合同、委托生产备案情况等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61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61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六)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随机抽查10%     5/
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蔬菜生产基地、专业合作社、示范园区、种植大户及部分散户等生产中的蔬菜、食用菌等农产品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监督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实施。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检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实施监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07年6月10日起施行)第十条 监督抽查的范围主要是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较突出的农产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抽查的农产品和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随机抽查70%     10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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