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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农业行政执法依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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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广饶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二、责任人:广饶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实行大队长负责制并对行政机关首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负责制,大队长主持大队的全面工作,并对大队工作负全面责任,大队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行政处罚事项核准责任人大队长、中队长、承办人。

三、执法依据:

《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管理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

四、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处罚

1、经营的农业投入品未建立、保存、伪造经营档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律依据: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

 

2、在休药期内使用农药,或者未达到安全间隔期收获、捕捞、采集农产品

3、未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档案,或者生产档案记录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二十三条

5、在蔬菜上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农药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6、假冒授权农作物植物品种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7、销售授权农作物植物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8、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的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9、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0、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13、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14、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

15、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16、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农作物、水生植物种质资源

17、为境外制种的农作物种子在国内销售

18、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19、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

20、经营的农作物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

21、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

22、未按规定制作、保存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23、农作物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24、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

25、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

26、捕捉或出售青蛙等有益生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27、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用作农用肥料

28、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添加剂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29、伪造、假冒、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1)《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2)《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30、破坏或者侵占农业环境保护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31、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行为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32、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33、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34、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吊销采集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35、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36、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

37、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

38、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

39、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40、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41、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42、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43、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44、未按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45、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引起疫情扩散的

46、 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在隔离试种期间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引起疫情扩散

47、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以及引起疫情扩散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

48、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以及引起疫情扩散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

(二)行政确认

1、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条

2、出具农业环境效益证明

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3、对划定的蔬菜基地进行登记

法律依据《湖南省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四条

4、基本农田划区定界、确认

法律依据《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5、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开垦数量、质量的确认

法律依据《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6、耕地地力分等定级的确认

法律依据《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7、用地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征用蔬菜基地前,应当征求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蔬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未征求意见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审核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八条

(三)行政强制

1、封存、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2、对有毒有害物质超过限量标准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3、销毁假劣农药

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4、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

强制种类:封存、没收、销毁、责令改变用途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5、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6、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7、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8、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引起疫情扩散的;

9、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强制种类:责令当事人销毁、除害处理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

10、对新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必须及时查清情况,立即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彻底消灭。

强制种类:彻底消灭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四条

(四)行政监督检查

1、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2、对基本农田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

法律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3、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以及对耕地地力、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价

法律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4、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三条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5、种子行政执法现场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五条

6、对向农田灌溉水排放废水的监测

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7、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事故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处理

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8、组织对进入农业环境中的污染物进行经常性监测,调查农业生态环境发展变化情况,对农业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作出评价

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9、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10、农副产品农药残留量检测

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11、对辖区内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测

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12、对蔬菜基地的地力质量监督检查及对蔬菜质量监督抽检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

13、对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三条

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为执法过错,应当予以追究; 

1、未依法受理、处理案件或者对正在进行的农业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未持证上岗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反规定发放、伪造、涂改证件的;

4、违法收集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5、制作假证据,捏造、歪曲事实陷害他人的;

6、故意隐瞒农业行政违法事实,隐匿、销毁农业行政违法证据,包庇、纵容农业行政违法单位和个人的;

7、在农业行政执法过程中,以权谋私,接受相对人宴请,索取贿赂的;

8、违法实施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9、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10、泄露案情或者泄露相对人商业秘密的;

11、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12、不如实报告案情,把关不严导致错案的;

1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

14、丢失、毁损案卷材料或者制作假案卷的;

15、拒不执行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的纠正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当予以追究的;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应当予以追究:

1、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2、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3、本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自行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1、由于案件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造成危害后果的,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

2、 审批人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追究审批人的责任,同时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

3、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案件,由于行政干预,或者审批人的故意,导致错案的,追究审批人的责任。

4、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出现执法过错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案件严重错误的,追究参与讨论所有人员的责任;但发表过正确意见,未被采纳的除外。

5、二人以上都有执法过错的,依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三)责任追究形式

警告、通报批评、暂时注销执法证件、注销执法证件、行政记过、开除公职;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构成执法过错,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处分;情节严重的,暂时注销执法证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注销执法证件,并可以开除公职,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受到暂时注销执法证件以上处分的执法人员,可以减发或者停发工资、奖金;对于受委托执法的单位出现重大执法违法事件,或出现过错,拒不改正的,农业行政机关应当收回委托权,并依法追究受委托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一:农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附件二:农业行政强制流程图

附件三:农业行政监督检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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