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子、食用菌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1 |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 较轻 | 无违法所得 |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 | 对单位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对单位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 | 对单位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2 |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五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八万元 | 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八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3 | 假冒授权品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六款,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八万元 | 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八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4 | 生产经营假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
5 | 生产经营劣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处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6 |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处5000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7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处5000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8 | 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处5000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9 |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处5000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10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四万元以上 |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1 | 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四万元以上 |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2 | 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四万元以上 |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3 | 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四万元以上 |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4 | 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处5000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15 |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处5000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16 |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处5000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17 | 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处5000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18 | 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处8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 | 处1.2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19 | 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处8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 | 处1.2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20 | 涂改标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处8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 | 处1.2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21 |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档案记载项目不全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按规定期限保存档案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对所有品种建立档案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按规定建立档案 | 处8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档案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或编造虚假档案 | 处1.2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22 |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在规定期限外5日内完成备案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外5-10日内完成备案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规定期限外10-20日内完成备案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外20-30日内完成备案 | 处8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外30日以上未完成备案 | 处1.2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23 |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后果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 | 处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后果较轻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造成后果较重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后果严重 |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后果特别严重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24 | 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后果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后果较轻 |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造成后果较重 |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后果严重 |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后果特别严重 |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5 | 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 | 较轻 | 一年内的试验数据造假 | 处一百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二年内的试验数据造假 | 处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三年内的试验数据造假 | 处二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三年以上的试验数据造假 | 处三百万元以上四百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凭空捏造试验数据 | 处四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 ||||
26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接种面积在0.1亩以下,且未造成后果 | 处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接种面积在0.1亩以上0.5亩以下,且未造成后果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接种面积在0.1亩以下,已造成后果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接种面积在0.1亩以上0.5亩以下,已造成后果 |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接种面积在0.5亩以上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27 | 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较轻 | 对监督检查的合理要求故意拖延,未造成后果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对监督检查不积极配合,造成后果较轻 | 处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阻碍监督检查,造成后果较重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阻扰监督检查,造成后果严重 |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特别严重 | 阻挠监督检查,造成后果特别严重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二、农药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1 |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有违法所得 的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3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至5倍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至10倍罚款 |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在1万元至5万元的 | 处5万元至7万元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 处7万元至10万元罚款 | ||||
2 | 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 较轻 | 有违法所得 的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至3倍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至5倍罚款 |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在1万元至5万元的 | 处2万元至4万元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 处4万元至5万元罚款 | ||||
3 | 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有违法所得 的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2倍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3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至3倍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在1万元至3万元的 | 警告,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 警告,并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 ||||
4
| 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按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的,未造成社会影响的,危害后果相对轻微的 | 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农药,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警告,并处1000元至1万元罚款 | ||||
较重 | 使用国家禁用农药,在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上使用剧毒、高毒农药,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农药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危害后果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警告,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 ||||
5 |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有违法所得 的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3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至5倍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至10倍罚款 | ||||
较轻 | 没有违 法 所得的 | 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在1万元至5万元的 | 处2万元至5万元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 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 ||||
6 | 生产、经营假、劣质农 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 较轻 | 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 | 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 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 2、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 | 1、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 | 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 | 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有违法所得 的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至5倍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在1万元至5万元的 | 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 处5万元罚款 | ||||
8 | 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有违法所得 的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3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 得 的 | 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在1万元至2万元的 | 警告,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 | 警告,并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 ||||
9 | 农药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经营告知制度的 |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农药、兽药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经营告知制度,或者未按规定要求购买者退回和回收剧毒、高毒农药的容器、包装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按规定执行经营告知制度,未告知所经营农药5种(含)以下的。 | 处2000元罚款 | |
一般 | 未按规定执行经营告知制度,未告知所经营农药5种以上10种(含)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含4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按规定执行经营告知制度,未告知所经营农药10种以上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罚款 | ||||
10 | 农药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购买者退回和回收剧毒、高毒农药的容器、包装物的 |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农药、兽药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经营告知制度,或者未按规定要求购买者退回和回收剧毒、高毒农药的容器、包装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按规定要求购买者退回剧毒农药的容器、包装物的,退回率达70%(含)以上的。 | 处2000元罚款 | |
一般 | 未按规定要求购买者退回剧毒农药的容器、包装物的,退回率达70%以下,30%(含)以上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含4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按规定要求购买者退回剧毒农药的容器、包装物的,退回率达30%以下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罚款 | ||||
11 | 农药经营者在禁止区域内销售剧毒、高毒农药的 |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农药经营者在禁止区域内销售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在禁止区域内销售剧毒、高毒农药,货值低于1000元(含1000元)的。 | 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 |
一般 | 在禁止区域内销售剧毒、高毒农药,货值高于1000元低于5000元(含5000元)的。 | 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禁止区域内销售剧毒、高毒农药,货值达到的5000元以上的。 | 警告,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罚款 | ||||
12 | 农药经营者向未成年人等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的 |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农药经营者向未成年人等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农药经营者履行实名登记程序不严,向未成年人出售剧毒、高毒农药,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农药经营者履行实名登记程序,向未成年人出售剧毒、高毒农药造成经济损失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农药经营者履行实名登记程序,向未成年人等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造成人身伤害的。 | 警告,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罚款 |
三、肥料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1 |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 较轻 | 生产、销售肥料5吨以下(含5吨)的,或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生产、销售肥料5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生产、销售肥料10吨以上,或货值金额30000元以上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 | 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 较轻 | 生产、销售肥料5吨以下(含5吨) 的,或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生产、销售肥料5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生产、销售肥料10吨以上,或货值金额30000元以上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 |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较轻 | 生产、销售肥料5吨以下(含5吨) 的,或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生产、销售肥料5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生产、销售肥料10吨以上,或货值金额30000元以上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4 |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 较轻 | 生产、销售肥料5吨以下(含5吨)的,或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生产、销售肥料5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5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生产、销售肥料10吨以上,或货值金额30000元以上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5 | 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 较轻 | 生产肥料5吨以下(含5吨)的,或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生产肥料5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5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生产肥料10吨以上,或货值金额30000元以上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6 | 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 较轻 | 生产、销售肥料5吨以下(含5吨)的,或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生产、销售肥料5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5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生产、销售肥料10吨以上,或货值金额30000元以上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四、植物检疫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1 | 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农业植物检疫手续的 |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引起疫情扩散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农业植物检疫手续的;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或属初次查获的 | 警告;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 |
较重 | 违法情节较重或属查获两次的 | 警告;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或属查获两次以上的 | 警告;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2 | 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或者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引起疫情扩散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或者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 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或者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 | 警告;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 |
较重 | 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或者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 警告;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 |||
严重 | 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或者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
3 |
擅自启封换货、改变数量或者将非种用植物和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引起疫情扩散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擅自启封换货、改变数量或者将非种用植物和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擅自启封换货、改变数量或者将非种用植物和植物产品作种用的,货值在3000元以内 | 警告;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 |
较重 | 擅自启封换货、改变数量或者将非种用植物和植物产品作种用的,货值3000元-1万元 | 警告;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 |||
严重 | 擅自启封换货、改变数量或者将非种用植物和植物产品作种用的,货值在1万元以上 | 警告;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
4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或者故意毁坏封识的 |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引起疫情扩散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或者故意毁坏封识的。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 标志、封识的 | 警告;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 |
较重 | 涂改、买卖植物检疫单证、 印章、标志、封识的 | 警告;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 |||
严重 | 伪造植物检疫单证、印章、 标志、封识的 | 警告;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
5 | 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试验研究的 |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引起疫情扩散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试验研究的;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 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 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试验研究的,货值在3000元以内 | 警告;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 |
较重 | 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 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试验研究的,货值3000元-1万元 | 警告;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 |||
严重 | 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 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试验研究的,货值在1万元以上 | 警告;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6 | 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 |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引起疫情扩散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0.5亩以下或不按要求隔离试种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10株以下的 | 警告;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 |
较重 | 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0.5亩以上1亩以下或不按要求 隔离试种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10株以上30株以下的 | 警告;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 |||
严重 | 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1亩以上或不按要求隔离试种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30株以上的 | 警告;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7 | 在调运进境带有疫情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过程中,造成撒漏、扩散或者下脚料除害处理不彻底的 |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引起疫情扩散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调运进境带有疫情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过程中,造成撒漏、扩散或者下脚料除害处理不彻底的。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调运进境带有疫情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过程中,造成撒 漏、扩散或者下脚料除害处理不彻底,货值在2万元以下的 | 警告;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 |
较重 | 在调运进境带有疫情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过程中,造成撒 漏、扩散或者下脚料除害处理不彻底,货值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警告;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 |||
严重 | 在调运进境带有疫情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过程中,造成撒漏、扩散或者下脚料除害处理不彻底,货值在5万元以上的 | 警告;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8 | 违反规定, 引起疫情扩散的 |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2、《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销毁或者进行除害处理,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1亩以内 |
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 扩散的,1亩以上10亩以内 |
处以10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 扩散的,10亩以上 |
处以20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 | 未依照规定,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 《植物检疫条例实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 (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lO000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赢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 一般 |
未依照规定擅自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货值在3000元以内 | 警告;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 |
较重 |
未依照规定擅自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货值3000元-1万元 | 警告;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 |||
严重 |
未依照规定擅自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货值在1万元以上 | 警告;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1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未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 对检测机构处5万元至6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 对检测机构处6万元至7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 对检测机构处7万元至8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至4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 对检测机构处8万元至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至5万元罚款 | |||
2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或者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 | 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
一般 | 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未建立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 | 处1000元至1500元罚款 | |||
较重 | 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 | 处1500元至2000元罚款 | |||
3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 | 逾期不改正处2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
较重 | 按规定必须包装、标识的而未作任何包装、标识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 | |||
4
|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无违法所得,但货值小于1万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至8000元罚款 |
一般 | 无违法所得,但货值在1万元至3万元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3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8000元至1.4万元罚款 | |||
较重 | 无违法所得,但货值在3万以上或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4万元至2万元罚款 | |||
5 | 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二、三款: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无违法所得,但货值在1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至8000元罚款 |
一般 | 无违法所得,但货值在1万元至3万元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3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8000元至1.4万元罚款 | |||
较重 | 无违法所得,但货值在3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4万元至2万元罚款 | |||
6 | 销售的农产品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二、三款: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无违法所得,但货值在1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至8000元罚款 |
一般
| 无违法所得,但货值在1万元至3万元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3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8000元至1.4万元罚款 | |||
较重 | 无违法所得,但货值在3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4万元至2万元罚款 | |||
7 | 销售的农产品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二、三款: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无违法所得,但货值在1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无违法所得,但货值在1万元至3万元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3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8000元至1.4万元罚款 | |||
较重 | 无违法所得,但货值在3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4万元至2万元罚款 | |||
8 | 农产品批发市场不建立或不委托检测机构检测,或是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未要求销售者停止销售,未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四款: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按规定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检,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未按要求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处2000元至8000元罚款 |
一般
| 按规定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但未对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检的 | 处8000元至1.5万元罚款 | |||
较重 | 未按规定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 | 处1.5万元至2万元罚款 | |||
9 | 销售的农产品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无违法所得,但货值在1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无违法所得,但货值在1万元至3万元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3万元的 | 处8000元至1.4万元罚款 | |||
较重 | 无违法所得,但货值在3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 | 处1.4万元至2万元罚款 | |||
10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引导农产品生产者改变新技术、新产品用途,造成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 |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引导农产品生产者改变新技术、新产品用途,造成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引导农产品生产者改变新技术、新产品用途,造成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造成损失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 | 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引导农产品生产者改变新技术、新产品用途,造成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造成损失价值在1万元至3万元的 |
对单位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8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引导农产品生产者改变新技术、新产品用途,造成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造成损失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
对单位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1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的 |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虽按规定已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未正常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也未正常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六、蚕种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1 | 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处理受保护的蚕遗传资源,造成蚕遗传资源损失的 | 《蚕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蚕遗传资源,造成蚕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损失的蚕遗传资源可重新获得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损失的蚕遗传资源不可重新获得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2 | 未经审批开展对 外合作研究利用蚕遗传资源的 |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未经审批开展对外合作研究利用蚕遗传资源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影响较轻的 | 没收蚕遗传资源,并处一万元罚款 |
较重 | 没有违法所得但影响较重,或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蚕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3 |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 |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影响较轻的 | 没收蚕种,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没有违法所得但影响较重的 | 没收蚕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 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 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4 | 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影响较轻的 | 没收蚕种,并处三千元罚款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但影响较重的 | 没收蚕种,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 | 没收蚕种及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 没收蚕种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没收蚕种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
5 | 销售的蚕种未附 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 |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销售的蚕种在1000张(盒)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较重 | 销售的蚕种在1000张(盒)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6 | 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或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的 |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影响较轻的 | 没收蚕种,并处五千元罚款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但影响较重的 | 没收蚕种,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 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 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七、农业转基因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1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和期限进行试验的 |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试验,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或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和期限进行试验的,按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 较轻 | 已获批准但超过批准范围和期限进行试验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2 | 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 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10万元至50万元的 | 没收违法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3 |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转基因生物标识标注不醒目,难以辨认,或附加标识不牢固、不持久的 | 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不标注转基因生物标识的 | 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 |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 | 收缴相应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假冒、伪造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 | 收缴相应证明文书,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 |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转基因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不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不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又拒不接受检查的 | 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不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拒不接受检查,又不改正的 | 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八、农业环境保护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1 | 向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作肥料的 | 《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向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类和污泥作肥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向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类和污泥作肥料,造成损失在一千元以下的 | 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向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类和污泥作肥料,造成损失在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 | 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向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类和污泥作肥料,造成损失在三千元以上的 |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2 | 在草地上砍挖固沙植物或者取土破坏植被的 | 《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草地上砍挖固沙植物或者取土破坏植被的,责令其恢复植被,并按照破坏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一至三元的罚款; | 较轻 | 在草地上砍挖固沙植物的 | 按破坏面积每平方米一元处以罚款 |
一般 | 在草地上取土破坏植被的 | 按破坏面积每平方米两元处以罚款 | |||
较重 | 在草地上砍挖固沙植物或者取土破坏植被,造成长远影响的 | 按破坏面积每平方米三元处以罚款 | |||
3 | 在农业生产活动中造成严重污染的 | 《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农业生产活动中造成严重污染的,责令其消除污染,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在农业生产生活中造成严重污染的,属农用化学物质对土地污染的 | 处一百至二百元罚款 |
一般 | 在农业生产活动中造成严重污染的,属农用化学物质对农产品污染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二百至三百元罚款 | |||
较重 | 在农业生产活动中造成严重污染的,属农用化学物质对农产品污染的,造成人身伤害的 | 处三百至五百元罚款 |
九、野生植物保护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1 |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较轻 |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的 | 吊销采集证,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一级野生植物的 | 吊销采集证,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一级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2 |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
较重 | 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一级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3 |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转让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收缴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转让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收缴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倒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收缴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倒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收缴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伪造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收缴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外国人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 | 没收考察资料,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收购的野生植物,并处1万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一级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并处3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
十、农村土地承包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1 | 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农村土地,未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农村土地,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未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的;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群众意见不大的 | 处一千至三千元罚款 |
较重 | 违法情节较重,群众意见较大的 | 处三千至七千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群众意见很大,或者引起上访的 | 处七千至一万元罚款 | |||
2 | 剥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剥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群众意见不大的 | 处一千至三千元罚款 |
较重 | 违法情节较重,群众意见较大的 | 处三千至七千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群众意见很大,或者引起上访的 | 处七千至一万元罚款 | |||
3 | 超过法定比例预留的机动地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包到户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超过法定比例预留的机动地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包到户的;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群众意见不大的 | 处一千至三千元罚款 |
较重 | 违法情节较重,群众意见较大的 | 处三千至七千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群众意见很大,或者引起上访的 | 处七千至一万元罚款 | |||
4 | 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群众意见不大的 | 处一千至三千元罚款 |
较重 | 违法情节较重,群众意见较大的 | 处三千至七千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群众意见很大,或者引起上访的 | 处七千至一万元罚款 | |||
5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将承包期延长至法定期限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将承包期延长至法定期限的;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群众意见不大的 | 处一千至三千元罚款 |
较重 | 违法情节较重,群众意见较大的 | 处三千至七千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群众意见很大,或者引起上访的 | 处七千至一万元罚款 | |||
6 | 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调整或者收回承包地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调整或者收回承包地的;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群众意见不大的 | 处一千至三千元罚款 |
较重 | 违法情节较重,群众意见较大的 | 处三千至七千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群众意见很大,或者引起上访的 | 处七千至一万元罚款 | |||
7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发包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因工程建设、自然灾害毁损的农村土地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七项: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发包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因工程建设、自然灾害毁损的农村土地的;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群众意见不大的 | 处一千至三千元罚款 |
较重 | 违法情节较重,群众意见较大的 | 处三千至七千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群众意见很大,或者引起上访的 | 处七千至一万元罚款 | |||
8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八项: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群众意见不大的 | 处一千至三千元罚款 |
较重 | 违法情节较重,群众意见较大的 | 处三千至七千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群众意见很大,或者引起上访的 | 处七千至一万元罚款 | |||
9 | 扣留承包方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九项: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扣留承包方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群众意见不大的 | 处一千至三千元罚款 |
较重 | 违法情节较重,群众意见较大的 | 处三千至七千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群众意见很大,或者引起上访的 | 处七千至一万元罚款 | |||
10 |
扣留或者擅自更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十项: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扣留或者擅自更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群众意见不大的 | 处一千至三千元罚款 |
较重 | 违法情节较重,群众意见较大的 | 处三千至七千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群众意见很大,或者引起上访的 | 处七千至一万元罚款 |
十一、基本农田保护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1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情形较轻的 | 处5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情形较重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